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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付了3700万,船厂一艘船也没造出来

2017-01-22 09:514600
  近日,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航公安局黄石分局侦办的某造船有限公司系列合同诈骗案、诈骗案作出刑事判决:林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林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
  另外,法院责令林某、林某某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内,对各被害单位、被害人予以退赔。
  林某和林某某是父子俩,经营的某造船有限公司,2011年,林某得知武汉一家轮船公司欲购买8艘6700吨的货船,便想接下这笔生意。然而,此事林某的造船厂已经资不抵债,且部分船厂资产还被法院查封。
  为了能接下武汉这家轮船公司的订单,林某虚构了造船厂的财务资料,隐瞒了经营状况的实际情况,并在招标时提供了虚假的投标资料。凭借着较低的价格,林某的造船厂得到了这笔订单。
  同年3月份,经林某的造船厂同意,武汉的轮船公司将合同买方转让给重庆一家轮船公司。根据合同规定,这8艘货船将分两批制造,每批造4艘。为了保证专款专用,重庆这家轮船公司与林某的造船厂设置了一个共管账户。
  然而,林某却利用自己成立的另一家经贸公司,谎称是造船材料供应商,并让其儿子林某某虚构交易合同,重庆轮船公司同意将钱款汇给经贸公司。随后,林某再分批次从经贸公司将钱转会自己的船厂,用于偿还船厂其他债务。
  为了能拿到更多造船款,林某和林某某还伪造第二批4艘货船的开工现场,向重庆这家轮船公司申请资金。为此,重庆这家轮船公司又汇来1600余万元的首付款。2013年9月份,重庆这家轮船公司发现,共汇款3700余万元,但8艘货船无一完工,其中第二批的4艘货船根本未开工,遂向长航黄石分局报警。
  警方展开调查发现,林某、林某某的造船厂2008年起完全靠负债维持经营,至2010年已经资不抵债,完全无能力维持正常经营,已无偿债能力。自2011年1月起,林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重庆一家轮船公司1607.2万元,骗取另三家单位财物共计2806万元。
  林某、林某某还以公司或个人名义,骗取十一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56.08万元。长航黄石分局充分克服案件时间跨度长、经济关系复杂、取证难度大、犯罪嫌疑人反侦察意识强、部分被害人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等困难,组织多个工作小组奔赴武汉、鄂州、燕矶、黄石等地扎实开展大量调查取证工作,2014年8月将林某与林某某一举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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